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五条已修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