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使用海域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项目;(二)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三)影响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的项目;(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五)涉及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