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