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