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