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