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卫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