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卫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由上述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