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