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的食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产、销售食盐企业的违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