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食盐生产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