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