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备案。户外广告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