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有纪念性、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以及标志性建筑,学校、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建(构)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三)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中间绿化带、隔离带;(四)电力、通信等设施;(五)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