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有纪念性、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以及标志性建筑,学校、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建(构)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

(三)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中间绿化带、隔离带;

(四)电力、通信等设施;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