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焚烧秸秆、燃烧烟花爆竹;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设置大型广告牌、悬置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六)挖掘、经营鱼塘或者垂钓;
(七)实施导致导线对地距离缩小的填埋、铺垫等活动;
(八)其他危及电力线路以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