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二)涂改、移动、损毁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志;(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