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迁移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对迁移、保护措施和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