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