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宜传。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