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一)宣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妇女组织报告;
(三)调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纠纷;
(四)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妇女组织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及其委托的其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