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二)溺、弃、残害女婴;(三)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五)虐待、遗弃病残和老年妇女;(六)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安全、健康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