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干部。各级国家机关所属机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干部,并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妇女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经营管理人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任用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女干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