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散养户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本条例所称散养户是指年出栏猪49头以下,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