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