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年出栏猪50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