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建立环保台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环保台账的格式文本,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环保台账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