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环保、公安、农业、水利、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