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