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