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职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在禁烟区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