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