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