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草原建设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