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督办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案,并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督办。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