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区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督办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案,并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督办。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