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决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