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区所辖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