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