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废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