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8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