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八条有效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