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8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