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