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