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五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