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