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