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确认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