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