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三)擅自采摘果实;(四)在园林绿化部门按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擅自移植;(六)砍伐;(七)其他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