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