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