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动物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